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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来源:博源学术 分类: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9-11-07

  摘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和深刻阐述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及其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就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来说,必须十分重视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更有力地推进改革的建设大业,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解决好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宪法观念,切实做到尊重宪法,遵守宪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必须更加重视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用良法促进善治。必须在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坚决惩处犯罪。必须十分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到法治、德治、自治三者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必须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本领、依法办事的本领。

  关键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要矛盾;以人民为中心;宪法

  中图分类号:F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2-0102-005

  《社会工作》(双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江西省民政厅主管、社会工作杂志社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国大陆最早的一份社会工作专业期刊。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国际著名社会学家雷洁琼题写刊名,著名专家学者陆学艺、郑杭生、卢谋华、王思斌、王青争、孙士杰等担任学术顾问。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不仅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方位,而且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许多新课题,也为谋划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为了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十四条基本方略,积极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个我国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落实上述宏伟任务,务必十分重视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大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新时代、新理念、新方略、新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课题,必须紧跟时代的脉络、人民的期望,把法治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

  一、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进一步增强宪法观念,切实做到尊崇宪法,遵守宪法,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充分发挥宪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根本遵循和根本保障作用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这次修改宪法中,最重要的就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再就是突出强调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第1条第2款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对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具有重大意义。这明确地告诉我们,宪法是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遵循和根本保障,也是逐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由之路和重要法宝。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且强调指出:必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

  必须深刻认识到,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目的在于实施宪法,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就在于不折不扣地认真实施。务必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做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实践中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必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这就必须加强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和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亟待加强,要逐步建立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文件。同时,就保证宪法实施而言,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首先担起这个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也应依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但是,对于如何正确、有效地开展保证宪法实施工作,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工作中,都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立法、监督等日常工作中比较注重保证实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因此,有关方面应当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研究,探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问题,进一步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违宪问题的职责、程序、效力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坚实的理论准备和实际经验总结,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和制度,以利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根本遵循和根本保障作用。

  二、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更加重视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上的障碍,用良法促进善治,解决好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人民群众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众所共知,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也是在改革和建设中攻坚克难、在社会生活中为民排忧解难的制度保障。小智治事、大智立法。法律是治國的重器、施政的准绳,只有适应形势的需要,及时制定完善的、管用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引领和促进改革开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排忧解难,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稳健发展。 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为了推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有必要加强关于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的立法,关于掌控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立法,关于强化生态建设的立法,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立法,把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更好地统一起来。 我们党一再强调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双管齐下,在立法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的立、改、废、释之中,更好地发挥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所发挥的惩戒、引导、教育作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在立法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必须认真关注不同社会人群的不同需求。

  通过法律制度的引导及保障,让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和有效整合。[2]人口结构中间一大部分年轻力壮的人,主要诉求是长才智、谋发展、干事业,这就要求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就业机会,有公平公正的发展机遇和竞争环境,努力形成激励人们创新创业的强烈意愿和坚强毅力,大力激发、保护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我国早已进入老龄社会,而且老年人的比重还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解决好晚年养老问题,并创造条件为有专长的老年人在教育年轻一代、传承特定技能等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现在许多老年人由于子女忙于创业,或者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有许多困难,而且这个群体还在不断增大,有必要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事业作出规划和制定章法,大力发展各种切实可行的养老模式,解决好老龄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就是包括大量幼童,还包括二胎政策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很大,留在农村的老年人难以完全承担起扶养、教育的重任,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扶育农村留守儿童的办法,使他们少有所养、少有所教、少有所乐,得以健康成长。对于这类涉及广大群众迫切需要和生活质量的重大问题,既要有法治思维,又要有系统思维,这样才能使良法落实好,群众满意度高,防范可能出现的新的问题。 制定系列的良法,促进善治,一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实行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择善而从,更好地做到党的意志与群众的要求高度统一。在立法中要顺应民意民愿來解决矛盾,化解难题,补上短板,推进工作,才能更好地为改革建设除去障碍、打开通道,为人民多办实事、多办好事,进一步增强人民的获得感、成就感、幸福感。

  三、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杜绝一切违法侵权行为 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和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坚持以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我们自觉地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公共权力和公民权益的关系,切实做到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廉洁用权、文明用权,绝不谋求特权,绝不以权谋私,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建设美好社会中的引领、规范、促进和惩戒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实现人民的期待。 我国宪法庄严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指引下,在法治的保障下,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还特别指出:要重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三项权利是人民实际权益的首要内容,一定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好、落实好。 为了切实加强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人民群众不仅有获得感、共享感,而且有安全感、尊严感,所有公职人员都要强化维权意识。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列宁也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一再指出:要“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武器”[5]。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6]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并切实付之于行动,才能在执法中不越位、不缺位,既坚持实体公正,又重视程序公正,依法办好每一件事,并以此教育影响广大干部群众。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杜绝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务必加强人大监督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法检查要更加从严从实,防止走过场;另一方面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行使到位,要迅速改变这种情况。在执法检查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执法检查作为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的重要抓手,确保执法检查在严、深、实上下功夫,真正起到纠正违法、促进法治、有效维护人民权益的效果。适应强化人大监督的需要应尽快出台执法检查操作层面的规定,明确执法检查选题、组织实施、报告检查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推动整改工作、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和执法检查“回头看”等“全链条”工作流程,为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提供遵循。

  执法检查既要检查执法、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问题,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要检查法律法规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推动及时修法、科学立法。执法检查方式方法要做到听取汇报与深入现场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查实情与查规范性文件相结合,特别要用好暗访成果,发挥群众和网络监督的作用。 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长期以来,各方面都非常关注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情况,因为在人大常委会的四权中,决定权是内容最丰富的,相比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决定权能够作为的空间更大,解决问题更加及时有效。能否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方面走出新的路子,取得好的成效,进而更好推进法治监督,需要作出艰苦努力。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将法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好、行使到位。[7]例如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的重大措施,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以及发行地方债务、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等,应将这些问题纳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扎扎实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深入检查、广泛听取意见,然后在常委会上充分讨论,作出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决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体现。[8]

  地方人大应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精神,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针对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重点等重大事项,敢于、善于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不断提升行施权力的主动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四、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法治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形成和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人们的要求日趋多元多样,群众对于社会治理的参与度日益提高,用法律来规范管理、解决纠纷、维护安全的必要性也与日俱增。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不断加强和改善,成效比较明显,其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法治、德治、自治三者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充分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和民主性的统一,法律约束与道德自律的统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统一。

  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移风易俗,扫除各种歪风邪气,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使得宪法规定的“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落到实处。道德与法律一样,也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它主要靠自身修养、舆论评价和法律保障来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必须十分重视法、德共治,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各地普遍开展的评选中国好人,倡导和推行重视家风家教,制定乡规民约等等群众性活动,从小抓起,全民参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引导和培育,形成从善向上、和谐安全、奋发创新的社会风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在改进和加强社会治理中,必须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要求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早已颁布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之多年。就广大农村来说,凡是认真依法实行村民自治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就更加感受到了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激发了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对于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可行性,及时妥善化解各种纠纷,加强财务开支方面的管理和监督,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有力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建设,增加了社会安定和谐,这也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治理中一个重要特色。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各地在村民自治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性,对于那些满足于走形式,缺少民主内涵的乡村,甚至还有利用权势、家族势力搞独断专行,损害群众权益的乡村,都要切实整改,走上村民自治的法治化轨道。 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首先,要明确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9]必须明确,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最终都统一于“人”这个核心,努力做好人的工作,发挥人的作用,激发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其次,要明确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功能分工与配合。自治是基础,是法治、德治的具体载体,应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载体的治理能力;法治是自治、德治的保障,也是各项治理的依据和手段;德治是自治、法治的思想基础,德治重点在提高治理主体的思想素质修养,为搞好自治、法治提供必要条件。第三,扎实做好自治、法治、德治建设工作。就自治方面而言,要民主选举和建设好自治组织,建立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等自治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会研究解决群众的切身要求问题。要订好村(社)规民约。内容上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村(居)规民约与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就法治方面而言,主要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协助执法部门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就德治方面而言,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文化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文明家庭”“文明村社”建设等活动。

  五、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进一步全面加强法治建设,其关键就在于不断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本领、广大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本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必须在实践中提高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防范和战胜各种风险。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新形势下,我们党面臨着四大考验,需要解决好四大危险,其中之一就是能力不足危险。党的十九大强调全面增强执政本领,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不仅要增强学习本领,坚持辩证思维,还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为了进一步搞好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引领、规范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中的作用,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善于做到统筹安排,协调各方,严格监察,落到实处。

  习近平同志再三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0]不仅如此,还要以上率下,促使广大党员、干部都认真学法用法,提高法治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治队伍。

  我们常说要实现良法善治,这不仅要制定良法,还要靠高素质的、有本领的人员去付诸实施。孟子有言:“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海瑞指出:“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海瑞集·治黎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素质,提高他们的法治本领,这才能使法治落到实处,大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十分强调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的法治素质和法治本领,他一再指出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11]。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蔚然成风,使法治成为常态,使法治落地生根。

  做到办理的每个案件、调处的每个纠纷、处理的每件事情,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得到群众的认可,社会的好评。 实践表明,提高干部法治本领的最好办法,就是学用结合,知行合一,边干边学,融会贯通。在制定决策、处理问题、排解纠纷时,先看看有关的法律,把握法律的要义,听听各方面人士包括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拓开思路,考虑怎样适用法律,做到精准施策、公正办事。在工作进程中,勤加检验,多听各方反映,明察决策和处置的实效,以利在实践中不断改进,提高依法办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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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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