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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据意识 程序公正 乡村振兴
基金项目:“新时代背景下青岛海岛乡村振兴机制研究”(QDSKL1801181);新常态视域下山东海岛社区管控法律机制构建研究(J15WE04)。
作者简介:贾宝金,青岛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合作社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078
《农业现代化研究》于1980年7月创刊。是由中国科学院主管、中国科学院农业研究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主办的农业科技综合性学术刊物,科学出版社出版。
2020年3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依法治国委员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乡村法治建设。提高乡村村民的法律素养,提高村民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能力。
一、乡村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传统文化缺少法治因素导致乡村法治文化的缺失
传统文化崇尚人治,重视圣人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荀子·君道》:“有治人,无治法。” 主张有善于治国的君主,没有善于治国的法度,强调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人治文化在我国历史中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并且在乡规民约中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巩固。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乡村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关注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被逐渐放在首位,为了利益可以突破道德底线,甚至于践踏法律,利益的信仰和权威代替了法律的信仰和权威,导致乡村法治处在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二)法律信仰与权威的缺失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封建的集权统治使人相信权力而不相信法律。村民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还没有树立起来,上访是村民解决矛盾的常态方式,寄希望于一个青天大老爷。究其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村民通过关系和人情来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见效快,而且效果好。二是身边出现的个别司法不公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打招呼、请客送礼等个别不公正的司法案例带来的负面影响短时期内难以消除。三是村民证据意识淡薄,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导致自己的合理主张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从而不相信法律。除了打官司以外还要打关系现象的存在,给乡村带来负面影响,消弱了法律的权威。
(三)村民证据意识的缺乏与人类认识能力局限性导致某些案件在短时期内无法查清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这会导致村民失去对法律的信心。同時,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对某些案件在特定的时期无法查清。虽然人类认识能力在现在获得极大的提高,但由于事物自身的复杂性,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认识工具的有限性,现有的技术手段可能在短时期内无法查清事实的真相,但案件又要求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同时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这导致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条件和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裁判,难免会出现误判的情况。
(四)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程序正义理念存在着冲突
乡村自古就存在追求公平的思想。西周时期,如果杀人者是因为正当的理由而杀人,被杀之人的亲属不能复仇,如果复仇,就被处死。即使是杀人犯,如果其行为符合正义的目标,是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我国的文化传统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不是程序公平。在如何实现正义的追求上,缺乏程序正义的理念。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更多的依靠口供,所以古代刑讯逼供比较普遍,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近代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由追求实质公平转向程序公平,但由于文化因素中程序公平的缺失,当实质公平不能实现时,村民会怀疑甚至否认法律。
二、法治乡村建设的影响因素
(一)市场因素
法治环境的产生有其内在的经济根源。“纵观法治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 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乡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但其影响还存在。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无偿使用宅基地制度和以户为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自己种地就可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市场交换发展不充分,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经济内生的法治环境也不太明显,从而阻滞了乡村法治建设的步伐。
(二)历史文化因素
法治需要一种科学地、理性地文化。“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来支持。”在乡村留守的大多数是老人和孩子,这些留守群体绝大部分是70年代以前出生的,文化层次处在社会最低层。虽然改革的春风吹进乡村,但我国的乡村是从合作社化运动走过来,缺乏市场经济的历史土壤。同时特有的经济模式造成优秀人才向城市流动的单向机制,导致乡村中的大多数人年龄已经在45岁以上,乡村处在老龄化社会,很难与时俱进,面对多元化的价值文化的冲击,往往会迷失方向。烧香拜佛等非理性的文化因素也开始盛行泛滥。阻碍了乡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法治教育因素
普法教育已经30多年,但是针对乡村的普法教育一直是薄弱环节,乡村普遍远离城市,经费有限导致乡村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乡村法治教育中缺乏专门的人才来从事这项工作。“审视我国法治教育有这样一种倾向,那就是把法律解释成一种戒律,要老百姓服从,让老百姓守法就是让老百姓‘听话,在法律面前规规矩矩并且用违法犯罪率高低,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法治水平的唯一标准” 。乡村的法治教育脱离乡村实际,村民感到法治教育没有用处,导致法治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法治乡村建设机制构建
(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奠基乡村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
法治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现有的经济基础,因此,乡村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经济基础入手,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在新时代背景下,对承包地和宅基地实行三权配置,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别作出规定,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激发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活力,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构建农户土地经营权转让、入股、合作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平台
土地经营权入市,在全国性的市场上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在全国范围实施,对每一项权利通过登记颁证制度确认,有助于交易的进行;其次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有需要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农户,可以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发布流转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招投标程序,通过平台实现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的监控机制。土地经营权在流转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应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的监控机制,通过严格执法和增加违法的成本来促进流转的合法进行。
2.建立土地承包权退出的市场机制
土地承包权是农户的一项资格权,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许多农民已经在城市买了房子,有的已经在城市落户,并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农村承包的土地有的荒芜、闲置,有的已经出租给邻居经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这部分人退出土地承包权,具体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建立土地承包权市场评估平台,对土地承包权进行市场评估,确认其市场价值,为土地承包权退出提供依据;其次,对土地承包权实施分类管理。对闲置两年以上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对在城市落户的村民,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按照市场价收购承包地。
3.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这就将最具有购买能力的城镇居民排斥在外,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应遵循经济规律,取消身份限制,但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如下限制:首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为30年,到期后需要交纳使用金才能予以延期,使用金的具体数额由市场决定。其次,规定连续两年闲置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二)构建乡村精准法治普法机制,增强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
首先,健全乡村普法组织,针对乡村的特殊性进行普法教育活动。普法的对象是乡村村民,普法的内容是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单独成立乡村普法办公室,每年集中进行乡村普法活动,形式可以是专题讲座、咨询、案例等。其次,构建乡村普法合作机制。由当地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院、检察院等一线办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到乡村进行宣讲,现场解答村民的疑问。再次,建立乡村法治宣传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手机、电视、电脑等平台,就涉乡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广泛的宣传。最后,建立乡村普法实效反馈机制。对村民的疑问、普法效果及时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案,进步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切实解决乡村法治建设遇到的问题。
(三)开拓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新路径
1.将公平正义理念融入乡村
乡村由戒律式的法治文化建设转向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建设。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乡村法治文化建设不是清规戒律的宣传,而是公平正义的维护与弘扬,以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法治文化的建设围绕什么是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来展开的,乡村村民需要的不是清规戒律,而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何能够在一个公平正义的乡村中生活。
2.政府主导,乡村参与
政府是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推动者,政府本身拥有广阔的法治文化资源,能够整合这些资源来推动乡村法治文化的顺利进行。首先,建设法治文化示范村、法治文化广场,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建设。其次,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模范遵守、运用法律来解决乡村问题。最后,村干部带头学法、尊法、用法。乡村两委成员首先自己要学法、尊法、用法,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办事习惯。两委成员的法言法行在村里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可以说抓住了两委成员,就抓住了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牛鼻子。
3.弘扬权利,推动乡村村民的广泛参与
法治来源于生活,同时又高于生活,法治就在村民的身边,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乡村村民对法律有强烈的需求,渴望获得法律的帮助。首先,积极培养乡村村民的权利意识。乡村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才能促使村民自觉的学习、运用法律,提高村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培养乡村村民的证据意识,学会如何运用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起着核心的作用,由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导致无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在村民中经常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因此,教会村民如何搜集、保留证据,有助于乡村法治文化的建设。最后,培养村民法律至上观念,自觉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乡村村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障,如果不尊重法律,肆意的践踏法律,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从而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
注释:
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海[M].蓝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0页.
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第244页.
汪太贤.论中国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依赖性[J].云南电大学报,1995(4),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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