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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内容生产行业呈现欣欣向荣之态,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存在于版权灰色地带的洗稿现象应运而生,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洗稿徘徊在借鉴和抄袭的边缘,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没达到侵权的标准。如何划清借鉴与抄袭的界限、科学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正确辨认侵权主体,是认定洗稿侵权的关键。只要对洗稿亂象从技术规制、完善法律、平台协同三个方面进行治理和规制,热心呵护原创,内容产业一定能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关键词】网络洗稿;版权;侵权;网络规制
《互联网天地》(月刊)创刊于2004年,是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邮电出版社主办的期刊。自2013年1月正式改刊为学术期刊。改刊后依然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人民邮电出版社联合主办。
“洗稿”一词来自新闻界,最初是指新闻传媒(特别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规避手段对稿件进行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平台或媒介,以掩盖其真实来源,避免著作权审查。[1]如今所说的“洗稿”,语义已经发生了变化。所谓“洗稿”,就是将他人的原创内容通过语句删减、变换顺序、同义词替换等方式进行拼凑形成新文本。“洗稿”只是一个网络流行词汇,目前尚未有官方的解释。它也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只有“剽窃”和“抄袭”的概念。那么,“洗稿”和“抄袭”的区别是什么?“一篇文章通常可分为4个层次:一是文章的主题思想,二是文章内容的框架布局,三是每个段落的基本要点,四是每个段落的具体句词表达。典型的抄袭是把复制行为贯穿到每句话和每个词上,而‘洗稿则体现在灵活变换具体的句词表达上”。[2]不论是对作品的整体或部分剽窃或抄袭,还是方式比较隐蔽的“洗稿”,这些呈愈演愈烈之势的版权侵权乱象,必须予以严肃对待,需要尽快立法。
一、“洗稿时代”已经来临?
2018年新年伊始,知名自媒体人六神磊磊在其公众号上连续发文,实名举报“洞见”和“周冲的影像声色”这两个大号抄袭、剽窃他人的原创作品。周冲洗稿事件一时间引发公众广泛的讨论,“洗稿”一词瞬间成为网络热词。其实,“洗稿”行为早在纸媒时代就大量存在,只是呈现形式和它所带来的影响有所不同。在网络时代到来之前,纸媒是主要的传播媒介,由于传播范围受到限制,很多“洗稿”行为只是没有被及时发现。当然在传播技术不发达的年代,作品不断被演绎、改编还能扩大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对作者也是有益的。但到了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再传播不被限制,版权双方更关心的是好作品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网络是内容生产、消费与盈利的聚集地,“洗稿”内容往往是关注重点,一旦曝光于公共领域,就会引起更大的社会反响。
2019年1月,一篇来自自媒体“呦呦鹿鸣”的微信推文《甘柴劣火》,再次点燃了人们对“网络洗稿”现象的关注。前媒体人黄志杰整合引用了《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财新网等媒体的报道,成功打造了一篇阅读量10万+的爆款文章。财新网记者王和岩指控该文抄袭财新网之前的报道。呦呦鹿鸣立即反驳称该文是一种独家叙事,财新网只提供了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其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顿时舆论哗然,由此引发了对自媒体行业规则的思考。所谓的“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上仅指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由五个W新闻要素(when,who,where,what,why)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时事新闻报道却是加入了个人原创的“时事新闻作品”,这的确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那么,自媒体生产的内容中到底能不能借鉴引用他人的原创内容?或者说该如何引用?整合新闻报道到底算不算洗稿?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媒体毕竟不是真正的新闻媒体,在嘈杂的网络环境中,信息自主、自由传播,难免鱼龙混杂,造成侵权乱象。微信公众号既是自媒体的聚集地,也是网络洗稿的重灾区。自从微信推出“原创发布”制度后,明显的抄袭、洗稿等侵权行为得到初步遏制。根据腾讯首次发布的《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的数据,2015年,微信共处理涉知识产权案件1.3万件,其中原创声明功能保护了515万次原创申请。[3]虽然有越来越多的自媒体曝光微信平台的“洗稿”行为,实行维权或投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洗稿”这种隐蔽的抄袭方式就完全没有了存在和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因为网络洗稿毕竟成本低、产量高、传播广,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炮制出10万■的文章,不仅能带来巨大流量和更多广告,而且能带来巨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形成产业生态链。同时,当今社会大众版权意识普遍淡薄,维权成本较高,降低了版权侵权在道德和法律层面的约束力度,导致自媒体“洗稿”乱象日益猖獗,甚至有人说自媒体的“洗稿时代”已经来临,当然这是夸大其词。
二、洗稿是否构成侵权?
洗稿是否构成侵权?“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洗稿缺乏独创性,无疑构成侵权。但是,虽然侵权者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版权,由于洗稿的侵权性是隐藏在版权法之中的,加之版权立法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因此不论是原创作者还是管理者,对洗稿行为的追究都有难言的无力感”[4],这让洗稿者更加有恃无恐。作为对一种网络生产现象的客观描述,洗稿既可能构成网络剽窃或抄袭,也可能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基本标准,只是逼近或快要触碰侵权的底线。比如,“用近义词、否定+反义词替换原词;用变换词语顺序、变化句式、颠倒句子替换原句;引用相同的材料;用自己的话陈述原创的观点;用自己的语言谈原创的观点并融入自己的观点”[5]。用查重软件都查不出来,要认定侵权的难度可想而知。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传播科技的发展,博客、微博、微信、抖音、头条号等各种信息发布平台不断产生,自媒体也井喷式涌现,许多原创作者都可能或重或轻地遭遇洗稿“工伤”。针对网络洗稿现象,《人民日报》多次发文抨击内容生产领域的陋习弊病,以期遏制这些不正之风。在《拒绝洗稿,用法律保护原创》一文中,作者直指洗稿问题的严重性,认为洗稿已经形成作业流水线,并且越来越产业化、规模化。“自媒体洗稿严重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污染了互联网文创生态,涉嫌商业欺诈、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6]。
洗稿是网络技术时代内容供给与受众需求之间博弈的产物,是网络内容生产者争夺受众注意力、快速高效盈利的途径。网络洗稿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与利益,还打击了他们进行创新写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内容产业的发展与繁荣。如果内容生产丧失了原创能力,那么看似繁荣的文化市场和知识市场,流动和传播的将是大同小异的“同质化”的“伪劣性”产品。
三、认定洗稿侵权为何这么难?
版权(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某一著作物依法享受的权利,作品是否传播、如何传播以及由作品带来的权益都可受版权人自由支配。“洗稿”导致原著作者往往对“洗稿”之作有某种似曾相识之感。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复杂性,网络洗稿现象在实际的侵权认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它存在于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有时候并不能顺利地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条例给出认定结果。
(一)合理借鉴与抄袭剽窃之间的界限模糊
网络著作权属于非有形产权,具有无国界限制、非独占性的特点。早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将抄袭与剽窃等同。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规定“剽窃他人作品”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洗稿作品包含了作者的部分原创内容,不能完全被认定为剽窃之物,即界于借鉴与抄袭两者之间的地带,但何种程度上的借鉴才不构成抄袭,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对“洗稿”的规定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所以,洗稿作品至今仍徘徊在抄袭、剽窃与借鉴的边缘,界限模糊。只有当洗稿中的内容借鉴达到或超过某一程度,它才成为抄袭、剽窃,构成侵权。
“侵权数量并不是孤立作为一个判断的前置标准,而是需要结合使用行为的性质,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艺术创作和创新,受他人启发而独立创作的行为并不侵权,法律要惩罚的是那些恶意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7]。著作权侵权,首先要具有侵权事实,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在文学、影视作品中存在“致敬”这一二次创作行为。“致敬”指的是特意采用以往作品中的相同元素來表达对原作品的肯定。受众能明显看出这部作品是在向以前的某部作品致敬,此行为就不存在欺诈性,不构成抄袭。此外,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文本都与以往的无数文本会存在一种或强或弱的交互关系。如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后现代文本解构经典文本,交互形成了新的文本。在个体经验有限的情况下,以往的文本内容不仅会预先统摄现作者的思维广度和深度,甚至会预先设计文本主题和事物的框架面貌,这种借鉴参考就变得在所难免。所以,辨别和判定洗稿者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操作难度
网络洗稿中的侵权问题还涉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这一概念。“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是著作权不能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的表达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式,即若事实表明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并且双方的作品内容存在“实质性相似”,就可以基本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是,从《著作权法》来判定“接触”可能比较容易,若要判定“实质性相似”似乎又比较困难和复杂。
在司法实践中,对“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有两种主流标准:一是“整体观感法”,就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的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8]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区分本就不易分辨,再加上在第三步比较中判断“实质性相似”又有很大难度,极有可能出现误判和无法判定的情况。再者,“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和表达并非一成不变,部分思想与表达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互相转化。洗稿作品一般都是抄袭已发布在网络上的内容,与原作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思想,但若在改变表达方式上下功夫,达到一种神似形不似的效果,就极易混淆,不易被分辨。
虽然内容生产平台服务商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了不少努力,但还不完善,仍然不能填补网络洗稿中的各种漏洞。比如微信公众号平台建立了侵权投诉系统,增设了“原创”声明等,就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了公众号的著作权。但是,它只能杜绝自媒体内容被恶意复制、随意转载等,却很难识别某些自媒体隐蔽而高级的洗稿行为,如抄袭思想、形散神聚的表达方式。
(三)侵权主体难以辨别和认定
侵权主体洗稿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修改来源,以匿名的身份将原创文章转发到其他论坛后,再将其转发到自媒体上;二是篡改标题,将原创文章的标题删除,使著作权人很难通过搜索标题发现侵权行为;三是偷梁换柱,即对内容任意添加、替换、删除,改变文字表达方式,取其意而去其形”[9]。
原创内容不仅有强大的“吸睛”聚焦作用,而且有巨大的广告传播效应。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自媒体内容生产者不会放弃这个机会。这些自媒体大多通过转发原创文章获取关注度,经过“二次售卖”将受众的注意力卖给广告商,从而实现原创内容的变现价值。在网络环境下,传播门槛低、速度快、范围广,原创内容可能被多次洗稿,很难分清本来的出处和面目,侵权主体不易辨别和认定。还有洗稿作品数量太多,也是原创维权的难点之一。六神磊磊曾说他的文章几乎都有被洗稿的情况,“但是由于数量过多,根本没有办法一一发现和查证”[10]。再加上信息内容以爆炸式呈现,受众的注意力有限及碎片化的阅读方式,根本无法轻易辨别洗稿内容,所以指望大众对侵权主体进行监督也不切合实际。
近年来,网络侵权方式不断变异,花样翻新,逐渐呈现出“去中心化”趋势,这也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一方面,中小型盗版网站朝着隐蔽化、地下化、境外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以往利用单一的网络平台传播盗版内容的方式,逐渐转为利用网盘、社交平台、二手交易等多平台传播,侵权行为呈现分散化的特点”[11]。
除此之外,内容生产服务平台一般只识别本平台的侵权作品。洗稿者跨平台式洗稿,依靠另一平台的侵权检测系统也难以识别。特别是出现“洗稿”智能软件,能一键生成“伪原创”作品,从而可以大批量洗稿。如今洗稿技术还在不断升级换代,其产业链规模不断扩大。2017年初,爆款古装剧《锦绣未央》热播,其原作《庶女有毒》就被指控涉嫌抄袭200多本书。若是没有高超的“洗稿”技术支撑,单凭人力很难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洗稿活动。甚至有些洗稿之后的作品,连原作者发现了也不能完全证明是涉嫌抄袭原作者的了。
四、网络洗稿乱象规制策略
(一)技术规制,以智能界定侵权
在网络洗稿的版权规制中,技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2019年是5G发展元年,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不断深化革新,给版权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机遇。例如,YouTube于2007年底率先采用了名为“内容身份证”(ContentID)的内容鉴别及过滤技术。版权所有方需要提交与内容相关的元数据,系统将会自动识别嫌疑文件,并可供版权所有方选择,是通过附加广告收益共享方式赚取收益还是删除内容。[12]这种自主选择的机制较大程度上减少了版权纠纷,并且版权双方还可以实现互利共赢。此外,国内阿里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名为“鲸观”的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通过iDST人工智能技术,可实现对视频的智能编辑,同时在音视频素材上抽取“指纹”,使之在全网范围内可追溯[13],让盗版行为无处遁形。
对作品内容的检测往往是核实侵权行为的最重要一步。从检测方法来看,纯粹的技术检测无法精确识别某些高级洗稿内容。“技术检测是通过分析文章中的词语和语句来判别相似度的,1万篇相似度为10%~20%的文章中就可能有99.999%是无关联的文章,文章里的助动词和通用词相似也能达到这个比例,但提高相似度就意味着无法检测到洗稿文章。”[14]所以内容平台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完善原创检测功能,形成人机结合的审查机制。此外,区块链技术成为版权保护新的着力点,可以将侵权内容备案,引入各种机制判定,由此将数据进行存储,例子越多系统就越准确,能最大限度地打击盗版。
(二)完善法律,用制度呵护原创
法律是版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干预,是治理洗稿乱象的关键。洗稿侵权现象之所以大行其道,缺乏相关明细的法律才使得维权举步维艰。因此,用法律的武器呵护原创,内容产业才能欣欣向荣。针对抄袭和借鉴之间界限模糊这一问题,《著作权法》立法明确了内容文本的合理使用范畴与程度,规范洗稿与侵权概念,细化“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当内容的借鉴程度达到一定的比例,便可以认定为侵权。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之上进行各种形式的改编,是当下常见的现象。因此,改编权作为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同样被重视。
此外,建立版权黑名单制度也是洗稿网络规制的有益尝试。黑名单制度是通过违法事实的公布来达到打击洗稿行为的,同时具备了惩罚性功能和警示性功能。所以,可以建立黑名单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统一黑名单的标准与适用范围,并且可以利用行业协会、专家评审制度,提高公平公正性。对于检测出多次侵权的用户,内容生产平台可以将其拉入黑名单,进行账号查封,情节严重者可以做停号处理。同时,多个平台间可以实现黑名单共享,让侵权者原形毕露。
(三)平台协同,全方位监督管理
无论是发现侵权行为还是核实侵权行为,平台监管都在网络版权规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2018年12月起,微信公众平台试运行“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可以说是一次保护原创的探索与尝试。由于洗稿技术手段高超,又在不同平台多次转载传播,使得侵权不易被发现。所以,各大网络平台应该相互协作,建立一定的合作机制,形成一个规模化的侵权检测识别系统,加大对洗稿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美国,网络版权的保护主体多元化,并不是只有版权人和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构,互联网供应商对使用者的侵权行为也负有连带责任。明确互联网供应商是一个“把关人”的角色,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可以促使网络平台实施监督和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内容服务平台连带责任制,加大对内容抄袭剽窃的检测力度,形成多方位的监督管理格局,就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传播秩序重建研究”(18BXW062);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改革开放四十年国民集体记忆的形成机理与话语演变研究”(19YJCZH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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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基于互联网规治视域的网络洗稿现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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