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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法治问题实际上是法理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际上是法理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遵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思维,从法理视角审视、研究党内法规,有助于形塑党内法规的制度理性,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道路建设的宏伟目标。党内法规的发展实现了从功能主义向规范主导主义、从形式法治向法理型法治的转变,但法理思维在党内法规中体现仍不充分、不全面。需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体系,规范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对接。
〔关键词〕 党内法规,法理,法理思维,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1-0026-08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年刊)创刊与2003年,杂志在于重新厘清强行法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违反强行法所生的结果。所谓强行法是指实证国际法中的一些规定,其为反映国际社会整体或极大部分国家的价值观的规定,此规定是由国家依据基础规范而创设的。
一、引言
张文显教授于2017年在《清华法学》第4期发表的《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这一鸿篇巨制,令中国法学界深思。张文显教授在该文中提出,中国的法治问题实际上是法理问题,在法学研究中,要注意凝炼“法理”,要将“法理”作为中心主题,提倡法理学与部门法学要共同关注与聚焦“法理”问题,并为中国法学迎来法理时代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法理智识。〔1 〕关注、研究法理,其目的是将“法理”作为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实践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根基。这其中,将法理依据转换为法治成果的中间性“加工”环节,即为法理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无论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抑或法律监督,都需借助法理思维将各类具体法治实践予以理论形塑,使其具有最大限度的合理性与更普遍的可接受性。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纳入国家战略层面予以全面推进,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突出位置和保障性作用。《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时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凸显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以及党内法规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党内法规体系”,从文义来看,是一整套涉及党内法规的集合性“体系”;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4条规定来看,该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一系列由不同主体经不同程序制定的规范。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制度遵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的法治问题实际是法理问题”这一理论命题出发,那么就有必要从法理的视角审视、研究党内法规体系,探索这一体系如何体现法理思维。
二、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思维
“法理思维”由“法理”和“思维”两个词组合而成。一般而言,“思维”与人的脑部活动相联系,属于人脑的目的性运动,是人脑对各类信息予以加工、处理的活动。〔2 〕《辞海》对“思维”的文义解释为:“思想或者思考,理性认识的过程,属于人的主观意志层面上的精神活动。” 〔3 〕1890“法理”一词从字面来看,意指法的内在机理和规律。张文显教授认为现有“法理”的基本语义涵盖法之道理(法之“是”理)、法之原理(法的理论、学理、学说)、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这七大核心内容。〔1 〕
法理思维是一种理性意义上的思维过程,它是探求法的内在机理和规律,探寻法治实现路径的思想认识过程与活动。“法理”作为法的客观规律与内在机理的表现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論中,与法律制度本身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存在的功用或者价值就是为经济基础服务。〔4 〕82 而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理”也需要体现、反映国家的各类政治经济制度及其实践,并对这些制度与实践进行归纳、提炼和提供方向指引。法理思维同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对接,就是良法善治思维。“良法善治”既是“法理”的内核,也是“法理”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引申,法治中国以良法善治作为其内在质量与价值标准。〔1 〕“良法”要求法自身的品质良好,这意味着其体系基本完善,无明显缺漏,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反映社会的核心价值;同时,这种良好的品质蕴含着法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其实施的过程与结果均具有可接受性。缺乏这些特质,法可能会飘忽游离在现实之外,尽管可能有宣示之价值,但无法切实指导人们的行为,最终会沦为一种美好却无用的东西。所谓“善治”,是指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人伦关怀,注重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既厉行法治,又崇尚德治。无论是国家统治者还是普通公民,无论是公主体还是私主体,都能自觉地遵循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法不仅实施良好,而且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与认可度。“良法善治”的实践、实现过程就是“法理思维”具体运用、彰显的过程。〔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法治道路的建设和实践需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核心内容就是坚持良法善治。良法善治作为一种治理思维、治理方式与“法理”互为表征,良法善治就是法理思维在实践中的生动表达。而以“良法善治”为本质特征的法治中国,在理论上最为精当的概括性表达即为“法理中国”。〔1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实现治理思维法理化、法理思维治理化是应然的路径选择。
三、法理思维在党内法规中的体现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依据、章程和规矩,其调整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关系与党内秩序,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与社会运行。党内法规的功能之一,就是规范各级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约束党员的思想和行为,防止基层党组织建设软弱涣散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恣意用权。党内法规设定了制度红线,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活动、行为确定了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准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创新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使之与“国家法律体系”并列构成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这一规定开启国家治理“双轮驱动”的制度新模式,为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选择,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依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样,蕴含着丰富而多样的法理思维。良法善治作为法理思维的核心部分贯穿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等过程中。将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正式的党内治理、权力约束的制度规范予以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思维正逐步朝着法理化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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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党规中的法理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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